关于做好2019 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浙编办发〔2020〕3 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编办,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贯彻中央和省委疫情防控要求,按照中央编办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和时间
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并考虑事业单位改革进程,2019 年省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时间延后至5 月31日结束。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利于事业单位正常运行的要求确定,原则上至5 月31 日结束。已经发文不再保留的(包括撤销、被合并、转企改制等)事业单位,无需报送2019年度报告;要求年度报告的,经同意后进行。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以及开办资金变化(包括增加、减少)超过20%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报送年度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将到期的,应在到期前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后,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程序
为有利于疫情防控,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跑零次、零见面”,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不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实行网上“全流程”办理(涉密单位除外)。年度报告申请网上通过后,事业单位下载相关材料送举办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盖章确认的材料以PDF 格式上传至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管理机关分批在浙江机构编制系统的网站或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可从“
浙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网站( 网址://www.zjjgbz.gov.cn/sdjgl/)的“常用文本下载栏目”获取。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以“三个地”的使命担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迅速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疫情防控相关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线上办公、强化业务学习、强化全程沟通,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实现既能有效防控疫情又能让事业单位顺利办理法人登记的新型运转模式。
(二)提升年度报告公示质量。结合事业单位行业领域特征及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履职实际,年度报告“能量化则量化”,以细化的指标数据代替概括性的文字表述,改变年度报告内容笼统、难以考量的状况。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开展年度报告量化指标试点,探索建立年度报告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三)紧密结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2019 年被“双随机”抽查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方式和整改成效在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年度报告公示完成后,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9〕35 号)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适时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在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公示,并推送至有关部门。对问题单位、“统一登记”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
(四)严格执行《条例》有《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条例》和《实施细则》,强化公益属性。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